2025年10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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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河南省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联盟。

英文译名:Henan Rural Characteristic Handicrafts Industrial Chains Alliance ;缩写HRCHIC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由从事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的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独立法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本着“互利、共赢、自愿、平等”的原则,整合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链资源,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产业协同发展,提升产品品质,扩大品牌影响力,推动河南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厅帮扶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联络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整合产业资源:河南省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联盟致力于整合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资源,组织开展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的发展。通过团体内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产业竞争力。

(二)协同推进市场、技术、标准与品牌建设:联盟将协同各方力量,共同推进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的市场开拓、标准制定与品牌建设。通过加强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举办行业会议、展览等活动,提升河南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品牌竞争力。

(三)提升产业质量和效益:推动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向更高质量、更高效益的方向发展。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三农”工作及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的政策法规,为成员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提高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组织调查研究,汇集行业发展和成员切身利益的意见和诉求,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有关建议,为政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推动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创新发展:结合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的消费特性,深入挖掘有传承基础、规模数量、发展前景的特色手工业,发展壮大竹沟镇乐器、嵩山宝剑、三河尖乡柳编、朱仙镇木板年画、浚县泥咕咕等一批特色手工业,创响乡土品牌。推动制定乡村编织、剪纸、刺绣、陶艺、打铁等传统技艺生产工艺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规范制作流程,保护提升传统技艺。

第三章

联盟的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从事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相关的民营企业、农业合作社以及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行业协会和上下游相关服务机构。

个人会员:从事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的专家、学者、媒体人士。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乡村特色手工艺产业相关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影响力、特色显著。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本单位介绍材料,法人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本单位在联盟有关领域研发或生产经营等方面工作主要成绩及所获成果等书面报告;本单位加入团体的承诺;

(三)由理事会成员讨论通过。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联盟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联盟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四)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参加联盟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联盟相应的职务、权 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 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荐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等重要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负责人

十九 本章程所称联盟负责人,是指联盟的理事长。

第二十条 负责人从理事中推荐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联盟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联盟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二十二 联盟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十四 联盟设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二十六 本章程经 2025 8 2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十七 本章程自业务指导机关同意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