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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     时间:2025-01-26

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专业

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

为规范对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在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作用,依据国家、省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并经2025年1月9日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会长办公会暨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学习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贯彻落实。

 

2025年1月15日

 

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在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作用,依据国家、省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xx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要求,依据行业和业务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或研究的内设机构,由本会5家以上理事单位发起成立,在本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为本会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并引导全省社会帮扶力量围绕乡村振兴和农业发展战略开展优质服务。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遵守《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和协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会的领导与监督。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xx专业委员会”,中英文名称要一致,统一使用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的标识(LOGO)。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实行申请批准制,在本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处负责组建专业委员会的成立、管理、变更、撤销等具体工作事宜。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原则上主任委员由本会企业家副会长单位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或理事单位担任,委员一般由理事或会员单位担任。

第六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研究领域不重复;

(二)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企业、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有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

(三)能够组织开展专业研究、交流等活动;

(四)专业委员会的依托单位应是本会会员单位,并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指定专人与本会秘书处保持联系。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向本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含专业委员会名称、成立专委会的理由、目的,研究领域、主要职能、业务范围等);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提名名单;

(三)专业委员会申请登记表;(四)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履行的程序:

(一)由该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

(二)经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同意,并颁发聘任证书后,方可召开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二)与已设专业委员会职能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三)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若需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等,须经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变更书面报告;

(二)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对不能遵守章程、履职尽责或出现违规违纪的,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一)连续两年不开展业务活动,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的;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私刻公章、收取费用的;

(四)未经本会同意,变更名称或变更负责人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本会监督检查的;

(六)不履行总结报告义务的;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情形的。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本专业的发展趋势和动态,向本会推荐优秀研究成果和典型案例;

(二)提供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建议;

(三)组织开展专项业务领域内的调研、交流、合作、培训等工作;

(四)积极发展会员、团结会员、共谋发展,并收集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五)为本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为本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七)承担本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等。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需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报告本会。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为5年,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过两届的,或者提前更换的,须报本会批准。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在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并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须提前30天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需须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并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确保规范高效运行;要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严禁违法违规办事。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不得与社会经济实体签属经营性协议: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12月底以前,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并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不单独刻章,因工作需要用章时,报本会审批后统一使用本会公章。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自筹或依托所在单位支持。

 

第五章 重大活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重大活动向本会报备制。专业委员会重大活动主要包括:

()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换届选举,变更主要负责人;

(二)专业委员会举办的重大庆典纪念活动、规模较大的培训活动;

(三)专业委员会举办的评比、表彰、达标、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四)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问题的学术活动;

(五)专业委员会举办跨组织、跨地区社会、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涉外活动向应本会报备,主要包括:

()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

()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活动;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

(四)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的捐赠;

(五)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到境外学习、考察等。

 

第六章 考核评比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会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建设、民主管理、学术活动、业务开展等。

第二十六条 通过建立完善考评制度,发现、培养和宣传、推广各专业委员会的先进典型经验,促进各专业委员会之间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乡村振兴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全国、全省范围内为省乡村振兴协会争得荣誉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考评一次未达标者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不达标者责令提前改选或合并、撤销。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尽到委员职责,经常不参加活动,多次缺席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有权对其作出退出处理,但应及时报本会备案。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