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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 关于印发协会专业委员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     时间:2026-10-12

各部门、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2026年第85号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升会员服务精准化水平,保障本会依法合规运行。结合本会实际,对《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予以修订,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

2026年10月12日

附件1

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在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作用,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xx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依据行业和业务特点设立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专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由本会5家以上理事单位发起成立,在本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为本会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并引导全省社会帮扶力量围绕乡村振兴和农业发展战略开展优质服务。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专业委员会应当遵守《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和协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会的领导与监督。

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本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专业委员会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xx专业委员会”,中英文名称要一致,统一使用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的标识(LOGO)。名称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实行申请批准制,在本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处负责组建专业委员会成立、管理、变更、撤销等具体工作事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产生,应当经本会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研究领域不重复;

(二)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企业、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有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

(三)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行业影响力,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

(四)能够组织开展专业研究、交流等活动;

(五)专业委员会的依托单位应是本会会员单位,并指定专人与本会秘书处保持联系。

第八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向本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含专业委员会名称、成立专委会的理由、目的,研究领域、主要职能、业务范围等);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提名名单;

(三)专业委员会申请登记表;

(四)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划。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该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

(二)经本会党组织研究同意;

(三)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四)提交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

(五)本会制作审议专业委员会设立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六)公告后,方可召开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二)与已设专业委员会职能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近的;

(三)属于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若需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等,须经本会党组织研究同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对不能遵守章程、履职尽责或出现违规违纪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予以撤销该专业委员会,并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的;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的;

(四)拒不服从本会管理的;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的;

(八)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私刻公章、收取费用的;

(九)未经本会同意,变更名称或变更负责人的;

(十)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本专业的发展趋势和动态,向本会推荐优秀研究成果和典型案例;

(二)提供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建议;

(三)组织开展专项业务领域内的调研、交流、合作、培训等工作;

(四)积极发展会员、团结会员、共谋发展,并收集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五)为本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为本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七)加强党建工作,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八)承担本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等。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委员会是专业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机构,重大事项需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报告本会。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为5年,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过两届的,或者提前更换的,须报本会批准。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办事岗位负责人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置秘书长职务。已设立秘书长岗位的,调整为执行副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须提前30天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本会党组织研究同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需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并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确保规范高效运行;要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严禁违法违规办事。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不得与社会经济实体签署经营性协议;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12月底以前,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并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不单独刻章,因工作需要用章时,报本会审批后统一使用本会公章。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自筹或依托所在单位支持。

第五章 重大活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重大活动向本会报备制。专业委员会重大活动主要包括:

(一)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换届选举,变更主要负责人;

(二)专业委员会举办的重大庆典纪念活动、规模较大的培训活动;

(三)专业委员会举办的评比、表彰、达标、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四)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问题的学术活动;

(五)专业委员会举办跨组织、跨地区社会、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涉外活动应向本会报备,主要包括:

(一)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

(二)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活动;

(三)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

(四)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的捐赠;

(五)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到境外学习、考察等。

第六章 考核评比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考核评比制度,考核内容涵盖组织建设、党建工作、民主管理、学术活动、业务开展等方面。专委会主要负责人每年进行年度工作述职,并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接受综合考核评价,测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专委会主要负责人岗位调整、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考评等次为合格的,由协会秘书处提醒督促改进;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由协会秘书处约谈提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 通过建立完善考评制度,发现、培养和宣传、推广各专业委员会的先进典型经验,促进各专业委员会之间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乡村振兴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全国、全省范围内为省乡村振兴协会争得荣誉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考评一次未达标者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不达标者责令提前改选或合并、撤销。对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 对于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尽到委员职责,经常不参加活动,多次缺席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有权对其作出退出处理,但应及时报本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过渡期要求完成整改,确保符合党建、名称、组织架构、负责人称谓、授权事项等方面的规范要求。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本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

会员服务管理办法

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为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做好会员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协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协会影响;

3.按时交纳会费;

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会员入会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条 本协会对会员分两类、四个级别进行服务管理。两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

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

四个级别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一般会员单位。

第三条 会员入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单位会员:支持乡村振兴事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3.有加入本协会意愿,拥护本协会《章程》;

4.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5.从事或关心、支持、参与乡村振兴事业;

6.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无失信、无刑事案件以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负面清单;

7.在全省或地区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并在乡村振兴或“三农”领域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8.在乡村振兴或“三农”领域中,具有较高的理论成果和相对成熟的实践经验及做法;

9.本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个人会员:热心乡村振兴事业,关注乡村发展,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等有关人士,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3.有加入本协会意愿,拥护本协会《章程》;

4.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5.从事或关心、支持、参与乡村振兴事业;

6.无失信和无不良记录;

7.由1-2名本协会会员推荐;

8.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阅读并认可《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提交入会申请表,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单位会员

1.按本协会要求填写有关入会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

4.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个人会员

1.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2.个人有关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3.个人简历;

4.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入会的审定:根据申请会员类别,提交入会申请材料由会员发展部审核后,报秘书处审核通过同意。

(四)向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反馈审批过的入会申请表。

(五)凭会费收据,协会秘书处委托会员发展部向其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会员会费

第五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15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五)个人会员在满足会员条件的同时,须履行以下其中一项义务:

1.促成本协会与有关科研机构、大学院校达成合作意向,衔接本领域、本地区资源,服务助力乡村振兴;

2.为本协会提供乡村振兴理论和实践成果支撑服务;

3.积极的向本协会推荐发展单位会员;

4.承担或参与组织实施本协会乡村振兴有关项目,或联合举办相关论坛、展会、调研、培训等活动;

5.本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员会费由本协会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本协会会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会费的使用。会费的使用坚持厉行节约、用之得当的原则。其主要用于: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本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

(三)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本协会日常工作管理费用等支出。

第八条 会费交纳和续费。

会员服务部以通讯形式向会员发《会费交纳通知》,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费交纳手续,交费日期即为入会日期。会员有效期满后继续申请会员资格的,应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续交会费。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九条 本协会坚持面向会员、搞好服务、提高质量、确保满意。

(一)为了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提升会员服务质量,给会员创造更大价值,制定会员“十项服务”:

1.活动交流。通过组织各类会议、会展、座谈、调研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学习、交流与合作;

2.政策咨询。根据会员单位需求,为会员提供乡村振兴和“三农”政策的解读与辅导,以及相关产业项目发展政策的咨询;

3.信息支持。通过网站和其它多媒体通讯,将全省或全国农业科技转化成果推送会员单位,保障会员接收与应用;传递全国及各省、各会员单位的项目资源和需求,推进双边和多边合作;

4.人才培训。组织乡村振兴人才培训班、专题研修班及高层次讲座,助力会员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乡村振兴领域理论水平与专业技能;

5.项目对接。结合企业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推动本协会项目和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组织专班实施企业捐赠项目;

6.产业赋能。为会员单位在乡村产业发展方面提供设计规划、立项咨询、金融对接等服务,帮助企业完善产业链条、培育企业品牌、拓展产品市场销售渠道,为企业搭建银企对接桥梁,提供投融资对接、咨询等服务,协助会员企业解决发展中资金瓶颈。

7.标准认证。通过组织专业委员会、合作权威机构,对会员农业一二三产业标准化提供服务,提升会员单位农业现代化标准与水平;

8.专家智库。发展和吸收乡村振兴、“三农”领域的教授、专家、学者以及头部企业家,开展重大课题研究,为全省在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方面提供理论支撑;

9.推荐、宣传典型。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乡村振兴典型单位、典型个人、典型案例等,并通过与央媒、省媒合作,宣传会员先进事迹、工作经验,充分展示会员风采和乡村振兴主要成果;

10.公益捐赠。通过开展捐赠活动传递爱心与温暖,提升公益品牌凝聚力和企业社会公信力,让更多困难地区困难群众受益。

根据会员级别,会员可享有以下服务和标准:

(二)普通单位会员服务内容和标准:

1.受邀参加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2.通过网络、文件等形式提供国家或省级乡村振兴政策法规信息;

3.受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论坛、展会、培训及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4.取得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与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获得本协会会员证书及牌匾。

(三)理事单位会员服务内容和标准:

除享受普通单位会员所有服务外,同时取得本协会以下服务:

1.受邀参加理事大会;

2.参阅本协会工作信息;

3.获得专项乡村振兴项目指导、专业知识培训和项目考察;

4.受邀参加省内外“三农”经济考察活动和学术交流、合作及本协会评选表彰活动;

5.获得产业开发、资金筹措、科技应用及项目合作等方面洽谈协调服务;

6.根据单位会员开展的项目、组织的活动情况,经批准后可出具信函,协调相关单位和政府;

7.优秀项目、重大活动可在本协会官方网站发布、转载、宣传推广,推荐评选先进单位。

(四)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服务内容和标准:

除享受理事单位会员所有服务外,同时取得本协会以下服务:

1.本协会领导或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可应邀考察企业或相关项目;

2.根据开展的项目、组织的活动情况,本协会主要领导可应邀出席;

3.受邀参加“三农”工作领域讲座论坛;

4.推荐参加省级评选表彰活动。

(五)副会长单位会员服务内容和标准:

除享受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所有服务外,同时取得本协会以下服务:

1.参加或单独组织授牌仪式;

2.其主要活动在本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和宣传;

3.推荐承担分支机构相关工作;

4.受邀参加本协会相关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5.根据会员单位开展项目、会议等活动情况,本协会主要领导或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出席;

6.优先承担或牵头承办、联合举办全省有关乡村振兴论坛、展会等。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络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负责与本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会员变更需提供相关手续。单位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单位联系人、单位通讯方式、办公地点或其他变更信息等情况,应自变更后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本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由本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本协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会员证书只作为本协会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三条 会员活动管理。依据本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为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的健康发展,会员以本协会名义对外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项目、工程启动仪式等活动的要求。

(一)会员以本协会名义开展项目及活动,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本协会秘书处报批;

(二)书面形式的请示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三)未经本协会批准,会员一律不得以本协会名义给予活动或人员冠名,进行媒体宣传。

第六章 会员退会与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自愿退会: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可自愿退会。

(二)自动退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超过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2.超过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且无正当理由;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强制退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

2.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

3.未经本协会书面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或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情节严重的;

4.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或机构依法被撤消的;

5.其他严重损害本协会声誉和利益等行为的。

会员因以上某种原因退会后,应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并在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网站公示,已缴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会费不予退还。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其个人和单位会员资格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和享受的服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违规处理。

(一)会员如有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会长办公会先行处理,后经理事会审定。

1.警告;

2.协会内部通报;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1 至 6 个月;

4.取消会员资格。

(二)会员如对本协会的处理不服,可在 10 日内向本协会书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其在本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取消。会员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不申请复议的,则丧失复议权,处理决定即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