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根据《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为保证协会会员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结合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有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由支持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公益工作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由热心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公益工作的专家、学者等爱心人士,经1—2名会员介绍,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吸收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长期从事扶贫开发、“三农”有关工作,有较高造诣与较大贡献的人士和模范人物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吸收入会,并颁发相关证书。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或会长办公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八条 本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企业会员
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元/年
一般单位会员:2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九条 会费用途
会员缴纳的会费,用于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活动和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以及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开支。
第十条 会费根据本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8月中旬。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的使用原则是: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会信息财务部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会员部制作相应证书。对需要进行减免会费的团体及个人会员应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依据,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程序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本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中的部分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归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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