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以下简称为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大会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章 召开条件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及河南省民政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协会的表决事项原则上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服从《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的规定,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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