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经费的使用,使本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三)根据本协会的收支情况,按季编制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报会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四)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会费收缴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五)接受财税机关和河南省民政厅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六)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协会办公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总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本协会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本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条 出差报销管理。
本协会差旅费用的管理按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需乘坐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并填写出差计划表报会长批准。
(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会长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公共交通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省亲办事期间天数按事假处理。
(五)工作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六)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在返回原单位后,如有借款者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还款或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七)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 本协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本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照《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协会经费独立,不得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混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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