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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理事会制度

来源: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     时间:2024-08-30

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理事会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召开条件

第三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及河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

第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第九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涉及本协会重大事项,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服从《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的规定,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