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监事会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河南省民政厅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河南省民政厅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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