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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来源: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     时间:2024-08-30


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选举工作,接受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协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本协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  选举规定


   
第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河南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七条 本协会选举原则上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八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九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十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一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且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变更与增补

第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协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第十八条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九条 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协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河南省民政厅备案,并抄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协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六条进行。本协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会长(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先向河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离任审计申请表”和有关附件,

并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及时向河南省民政厅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河南省民政厅审批结果抄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本协会负责人的罢免,须有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和河南省民政厅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河南省民政厅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