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乡村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协会工作的透明度,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协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协会重大事项(活动)的内容: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
(二)领导机构换届选举,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三)举办重大庆典纪念活动、规模较大的培训活动。
(四)举办评比、表彰、达标、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五)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学术活动。
(六)举办跨组织、跨地区的社会、学术活动。
(七)涉外活动,其中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
2、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活动。
3、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
4、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的捐赠。
5、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到境外学习、考察。
(八)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协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和河南省民政厅备案。
第六条 本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 本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协会《章程》时,本协会应立即停止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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