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综合部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协会行文使用“豫乡村振兴协会字”文号,用于以本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和各部门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本协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豫乡村振兴协会字”文号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协会会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综合部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发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综合部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综合部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收文处理笺》,报秘书长或本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本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综合部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由综合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协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协会办公场所。
第十五条 本协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等,由综合部保管,经本协会负责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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